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
運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文件《湖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湘科〔2016〕109號),特製定本條例。此條例適用於本實驗室所有成員。
第二條 本重點實驗室立足婁底,以服務湖南陶瓷產業經濟發展為宗旨,以陶瓷和粉體材料應用為目的,主要以精細陶瓷及其相關粉體材料為研究對象,應用現代化技術方法,圍繞“精細陶瓷用粉體材料、精細陶瓷工程化技術和精細陶瓷質量檢測及標準制修訂”等3個方向深入開展科學研究。近3年內,在開展湖南陶瓷產業本底調查的基礎上,著力開展Al2O3粉體、Al2O3-AlN複合粉體、鈦酸鹽系列粉體、MgFe2O4基陶瓷複合粉體等陶瓷粉體材料的結構設計與製備技術研究,開展氧化鋁基精細陶瓷的成型和低溫燒結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及氧化鋁基陶瓷產品的製造技術開發,開展精細陶瓷產品質量檢測技術及標準制修訂等重大應用基礎課題研究,通過原始創新和集成創新,在相關領域出幾項能填補國內外空白的高水平科技成果,有效解決制約當前陶瓷產業中的關鍵技術和瓶頸問題。
第二章 實驗室組織管理
第三條 實驗室實行依托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學術委員會與管理委員會評審制。
第四條 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評審機構,學術委員會由9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外單位人員擔任,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中青年專家不少於一半。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其主要職責:(1)確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和研究方向;(2)指導重點實驗室研究開發活動;(3)評定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項目;(4)組織或指導重點實驗室學術交流、成果內部評審等。
第五條 實驗室管理委員會是實驗室的管理工作評議機構,管理委員會由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實施單位(材料與環境工程學院)領導組成。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實驗室主任擔任。該機構主要負責討論實驗室的日常運行、科學研究、人才培養、人員隊伍聘任、學術交流、資產與技術、環境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行政與財務等管理工作並形成相關執行文件。原則上每個月月初召開一次實驗室管理委員會會議,針對實驗室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並對下一步工作作出指示,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據情況及時召開會議。
第六條 實驗室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的業務、行政管理工作,以辦好重點實驗室為第一要務,為各方面優秀人才來實驗室工作創造良好的科研條件和環境,爭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實驗室主任人選和任期由依托學校聘任決定,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七條 實驗室下設1名實驗室常務副主任、2名副主任和3名研究方向負責人。室常務副主任的主要工作是配合實驗室主任完成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和負責實驗室的各項日常管理工作事務。兩名副主任,其中1人主要負責對內管理工作,包括:儀器設備管理、研究成果管理、開放課題管理、文書與科技檔案管理、實驗室各類報表管理、財務報賬管理、實驗室各項後勤保障管理等工作內容;另1人主要負責外聯絡管理工作,包括:實驗室科研成果推廣、對外聯絡企業開展科研服務工作、開展信息收集與技術咨詢服務工作、聯絡開展行業技術培訓服務工作、組織召開各類學術會議、對外組織學術交流活動、獨立網站運行管理、對外宣傳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方向負責人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管理所在方向成員的研究進展和組織成員積极參加各類課題申報、學術沙龍、學術會議交流等。
第三章 實驗室人員管理
第八條 實驗室實行“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內外聯合、競爭創新”的運行機制。
第九條 實驗室人員包括固定人員、流動人員。固定人員:指實驗室在編的科研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指來實驗室從事合作研究或進行開放課題研究的人員,來室使用儀器但不參加實驗室的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和博士後等。固定人員一般不少於20人,由室主任按需設崗實行一年一聘制度,並設首席科學家和學術帶頭人崗位。
第十條 實驗室全體人員都應以主人翁姿態主動積极參与實驗室工作,為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出謀獻策;協助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完成各項工作;以互發E-mail、不定期學術報告、學術沙龍等多種方式交流科研動態,活躍學術氣氛;主動為實驗室推薦優秀科研人才。
第十一條 研究人員應團結協作開展科學研究,積極承擔科技項目,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實驗室鼓勵研究人員邀請外單位合作伙伴申請開放基金,推薦訪問學者,並以主要合作者身份與來訪學者進行合作研究。
第十二條 技術人員在積極主動配合研究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的同時,應做好日常儀器設備維護、維修、調試、檢測等方面的工作,確保儀器設備處於最佳可用狀態,同時積極開展實驗技術、實驗方法、儀器設備的功能開發與升級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條 流動研究人員也應積極爭取承擔與本實驗室研究方向有關的科技項目,利用本實驗室裝備和人員的優勢,開展研究工作,高質量地完成科研任務;客座人員具有研究領域廣泛、技術路線各具特色等優勢,要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提高本實驗室的學術水平。
第四章 實驗室研究課題管理
第十四條 實驗室的研究課題根據其資金來源與性質不同大致分為開放課題、聯合課題和委托測試服務。
第十五條 開放課題分為一般課題、重點課題和短期訪問三類。
一般課題:即按《開放基金課題申請指南》提出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評審批准的研究課題。由課題申請者負責組成課題組,使用本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其在研究成果申報和論文發表時的單位署名必須有本實驗室。
重點課題:即實驗室確定的重大課題,以難題招標的形式發佈,用招標的方式吸引國內外研究人員參與投標,其研究成果必須標註本實驗室為第一完成單位。成果鑒定和報獎歸實驗室。如申請專利,專利權歸實驗室所在單位所有。
短期訪問:指由實驗室邀請前來進行1-3月的科研工作活動,重點解決實驗室科研人員研究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實驗室科研人員協同訪問學者共同提出申請,由實驗室主任批准後即可前來工作。
第十六條 開放課題的研究論文如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在學術會議上宣讀或報送有關部門,須署名本重點實驗室名稱為第一單位,並標註“湖南省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項目”及項目立項號。研究工作中用實驗室資助經費購置或加工的儀器設備和裝置歸實驗室所有。
第十七條 聯合課題經費來自本實驗室與資助單位。聯合課題由本實驗室和資助單位商定組織聯合課題組,課題負責人一般由本實驗室科研人員擔任。研究成果由本實驗室與資助單位分享,署名次序通過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獲資助聯合課題取得的研究成果歸實驗室和研究人員所在單位共有。成果鑒定和報獎由雙方共同辦理。如申請專利,專利權歸發明人所在單位所有,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十九條 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儀器,實驗室也積極承擔各類委托測試服務,按適當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條 實驗室主任必須經常檢查課題及執行情況,發現完不成或原計劃方案有問題時,有權暫時中止、調整或取消基金資助。
第五章 實驗室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經費主要來自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的撥款,包括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建設經費主要用於購置具有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的儀器、設備、軟件等(大型儀器設備及裝置應採用招投標方式進行)。運行經費主要用於:
1.資助開放課題;
2.公共設施、大型設備的運行與維修費;
3.學術活動及資料費;
4. 專家評審、行政辦公、差旅等管理費。
上述費用,由實驗室常務副主任按年度提出預算,室務委員會審議後,在實驗室總經費中劃撥,由實驗室主任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經費報銷流程:所有票據均由實驗室常務副主任和實驗室主任簽字後,按0財務報銷制度流程進行報銷。
第六章 實驗室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的科研成果包括:論文、學術著作、專利、新技術、新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國家級證書、評議鑒定的研究成果、獲獎科技成果、技術轉讓合同書等。
第二十四條 凡實驗室固定人員完成的科研成果應將本室列為第一完成單位,統一用“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中文),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Fine Ceramics and PowderMaterials(英文)”,並標註“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2016TP1028)”。對署名本實驗室為第一單位的科研成果,實驗室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
第七章 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高效利用、開放共享及有償使用的原則。儀器設備須建立完整檔案,包括驗收報告及相關的技術資料、使用記錄、故障及排除記錄、實驗數據(包括計算機系統數據存儲磁盤等)。各台儀器均須建立健全的使用及安全規則,由實驗室主任監督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建立實驗儀器管理組,直屬室務委員會領導,負責一般維護、使用與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損件訂購計划上報室組織訂貨。同時,還負責向實驗室提供與室內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關的國際和國內儀器發展動態,以便能及時為實驗室儀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計劃。
第二十七條 凡進入實驗室的科研人員必須先向實驗室提出書面申請預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取得通行證,方可進入各功能實驗室從事科研工作。如第一次使用某儀器設備,必須經過實驗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後才能使用。在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二十八條 大型精密儀器(10萬元以上)的使用,學生不能單獨操作,須在導師親自指導下進行。每次儀器使用完畢,須經管理員驗收確認完好方可離開。若違規操作所造成的儀器損壞,責任人須支付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或由所在課題組照價賠償。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6-10-01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