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首頁  實驗室概況  新聞資訊  科學研究  科研條件  合作交流  人才培養  管理制度  開放基金  下載中心 
站內搜索:
新聞動態

 運行管理條例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獎勵辦法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您的位置: 首頁>>管理制度>>儀器設備管理制度>>正文

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2017-11-24 10:28  

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

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提高儀器的完好率、利用率,使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本室)的儀器設備能更好地為本室、依托單位及其它部門的科研工作提供服務,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室屬儀器設備定義為由本室自有經費、依托單位支持的設備經費及本室出面爭取到的其它經費所購置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本室固定人員、技術人員、客座人員及實驗室所屬研究生、本科生均有權按規定使用本室儀器設備。

第四條 為保證本室技術支撐系統的可持續性發展,利用室屬儀器設備對外進行測試均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章  室屬儀器設備的分類管理

第五條 室屬儀器設備分為專用儀器設備與通用儀器設備兩類,其中專用儀器設備是指僅由一個課題方向使用的測試儀器或加工設備,通用儀器設備是指由兩個以上 (包括兩個) 課題方向共用的測試儀器或加工設備。

第六條 室屬專用儀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儀器設備)原則上配置在各課題組實驗室,由相應課題組分派儀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七條 室屬通用儀器設備(以下簡稱通用儀器設備)原則上配置在實驗儀器管理組公共儀器室,由儀器管理組組長分派技術人員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 本室鼓勵各課題組將其它課題經費所購置的通用儀器設備納入儀器管理組公共儀器室管理,此類儀器設備納入公共儀器室後由儀器管理組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九條 專用儀器設備的管理責任人為所屬課題組的組長,通用儀器設備的管理責任人為儀器管理組組長,管理責任人負責儀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專用儀器設備的使用責任人為課題組長指定的儀器管理人員,通用儀器設備的使用責任人為儀器管理組組長指定的技術管理人員。

課題組儀器管理人員負責本課題組內部儀器設備的檔案管理、使用維護和操作培訓等工作。

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公共儀器室儀器設備的檔案管理、使用維護、實驗條件保障、操作培訓和對外服務等工作。

專用儀器設備購置時,其相關事宜由課題組自行辦理並負責驗收工作。驗收完成後,由各課題組儀器管理人員按要求建立技術檔案,各種資料應完整保存,歸檔資料包括:說明書、安裝調試驗收報告、儀器零配件和維護記錄等。各課組在辦理固定資產登記後,需及時將專用儀器設備目錄交室秘書備案彙總。

第十一條 通用儀器設備購置時,其相關事宜由儀器管理組配合實驗室主任辦理,儀器管理組負責驗收工作。驗收完成後,由儀器管理組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技術(說明書)檔案和管理檔案,儀器設備原版說明書(含光盤)由儀器管理組統一管理,日常使用時使用複印件(複製光盤),以避免說明書丟失而影響實驗室人員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驗收合格後,由驗收人填寫《湖南文理學院儀器設備驗收單》,經室秘書備案後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確因技術落後、損壞等原因不能修複使用或維修費用過高,無修複價值的儀器設備,可申請報廢。需報廢儀器設備,必須按規定經室秘書鑒定和室主任審核,由室主任批准後方可向學校申請報廢。

第十四條 儀器管理人員由於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該職時,需做好儀器設備的交接工作。包括移交儀器設備資料(如說明書,使用記錄,維修記錄等)、清點儀器附件。

第十五條 室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對室屬儀器設備在本室範圍內進行調配。

第三章  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投入使用後,由儀器管理人員制定相應的操作、保養、校正的標準規程,並督促其他使用者按規程操作。

第十七條 儀器管理人員負責儀器設備的維修和保養工作。小型儀器設備做到隨時保養和維修,大型儀器設備要做到精心維護、定期檢測、保養和標定。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的使用實行操作培訓制度,由儀器管理組每年對流動人員、新入學研究生組織一次操作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十九條 使用者在操作儀器設備時須自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並服從儀器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條 首次使用儀器設備時,必須認真閱讀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書,併在熟練人員的指導和示範下進行,禁止不經允許隨意調試儀器設備。

第二十一條 使用者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儀器設備初始狀態,完成儀器設備的清潔衛生工作,並填寫《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表》。

第二十二條 在使用儀器設備過程中如出現異常現象或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儀器管理人員,以便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三條 使用者必須尊重和維護儀器設備內的知識產權。不得複製他人測試數據和儀器配置軟件。為維護儀器設備軟件系統運行的安全可靠性,未經儀器管理人員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動已有的軟件系統或使用自帶的移動存儲器。

第二十四條 未經論證和室主任批准,任何人員不得擅自拆裝儀器設備或改變結構,不得擅自與其它儀器聯用或聯網。不得在聯有儀器設備的計算機上進行與實驗無關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本室儀器設備不允許借出,確因科研需要借出的,需經室主任批准,並填寫《儀器設備借用表》。歸還時儀器管理人員應進行檢驗,確認完好。如有損壞,借用者須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 使用者如違反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儀器管理人員應予以糾正,對多次違反且不聽從勸告者,儀器管理人員有權終止其使用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於儀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一般輕微事故,由室主任組織事故鑒定小組進行責任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移交學校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管理、使用及維護

第二十八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為購置價格超過 10 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除按照《0儀器管理制度》和本條例第三、四章管理規定執行外,還應當遵循以下使用、維護原則。

第二十九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原則上實行由儀器管理組集中管理。由儀器管理組組長指定經過培訓的技術管理人員為使用責任人,使用責任人負責使用、指導操作,檢查校驗、維護保養等工作。

第三十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由使用責任人建立技術檔案,填寫《大型儀器設備履歷表》。保存檔案項目包括:驗收記錄、隨機的裝箱單、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圖紙、保修單等技術資料。

第三十一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一律掛牌,標明使用責任人、主要技術參數、使用流程、安全操作規範。擺放在醒目位置,並嚴格執行。

第三十二條 使用責任人須統計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利用率,並按規定參加0的年度統一考核。

第三十三條 為便於管理與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大型儀器設備使用實行預約制度。本室使用者需填寫《大型儀器設備使用預約表》,外單位使用者需提交《大型儀器設備使用申請表》,併在預約時間內由使用者自由支配使用,超越預約或申請批准使用時間需另行申請。

第三十四條 儀器設備的使用順序原則上按申請者向本室儀器管理組公共儀器室提交預約或申請的先後順序決定。遇有特殊情況急用時可向室主任提出特殊申請,室主任根據具體情況裁決先後使用順序。

第三十五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培訓使用和專人使用兩種形式,對操作較為簡單的大型、精密儀器,使用者需經過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未經培訓者,不得擅自開機使用;對特別貴重和操作複雜的儀器設備,由技術管理人員專人操作使用。

第三十六條 如相關課題需長時間使用需專人操作的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則由使用責任人對使用者進行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後簽定《儀器使用許可及使用責任書》,使用者方可獨立進行與該課題相關的儀器使用。使用完畢後,應經技術人員檢查,在確認儀器完好無損、並據實填寫《儀器使用記錄表》後,使用者方可離開。

第三十七條 對於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責任人應做到精心維護、定期檢修和檢測,防止障礙性事故發生。

第三十八條 使用責任人須定期檢查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存放地點,根據儀器設備環境要求要做到:防光、防震、防潮、防鼠、防蟲。保證儀器設備處於安全狀態。

第三十九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若發生故障,使用責任人不能排除的,應及時聯繫生產廠家及時維修。在保修期內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與設備處並儘快與儀器公司聯繫,辦理保修和索賠,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十條 使用責任人要充分發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在使用中積極開展功能開發工作。

第五章  儀器設備對外服務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室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以服務科研為原則,在完成本室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參加校際和地區協作,開展對外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 儀器管理組利用公共儀器室通用儀器設備所開展的技術服務全面實行有償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單獨建立經費卡,資金往來報辦公室行政秘書備案。儀器設備的運轉費用(包括維修、維護、升級、人員成本、動力消耗等)經室主任簽字批准後方可在收取的服務費中列支,必要時室主任可以從實驗室自有經費中給予一定數額的補貼。

第四十三條 列入公共儀器室集中管理的通用和專用儀器設備收費標準由儀器管理組組長核定,並經室主任審批同意後,報校國有資產管理與設備處審批。未經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減免收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 各課題組利用專用儀器設備所開展的技術服務對組內實行無償服務,對組外實行有償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由課題組與用戶自行商定)由課題組自行支配。

第四十五條 第八條中其它課題經費所購置的通用儀器設備在納入公共儀器室集中管理後,該儀器設備將按本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管理,但對提供儀器的課題組實行無償技術服務。

第四十六條 儀器設備的使用申請程序規定如下:

1. 申請者首先填寫《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登記表》,交至本室儀器管理組,由儀器管理組安排使用時間;如需使用由本室技術人員專人操作的儀器設備,需與技術人員說明技術服務內容及實驗細節。

2. 使用者使用儀器設備完畢或技術人員代為操作完畢後,由技術人員根據收費標準核算設備運行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為使用者或接受技術服務者填寫《儀器設備使用及耗材收費表》。

3. 在《儀器設備使用及耗材收費表》規定期限內,使用者或接受技術服務者通過本室行政秘書向本室撥付相應費用。未經室主任批准而逾期不撥者,取消其享受儀器設備的使用和技術服務資格直至繳清之日止。

第六章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

第四十七條 本室儀器設備使用的目的是為保證科學研究活動的正常開展,對損壞、丟失儀器設備者,要進行必要的賠償。

第四十八條 在使用儀器設備的過程中,預先已瞭解該儀器設備的原理及性能,明確熟悉操作過程,並有使用經驗或有對該儀器設備使用過的人在場指導下,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無需賠償,但應由使用責任人及時查明原因並彙報給室主任。

第四十九條 不熟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原理及性能以及操作程序,無使用該儀器設備的經驗又無對該儀器設備操作熟悉的人在場指導而使用,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或損壞,屬於責任事故,應對損壞的儀器設備進行賠償。

第五十條 由於下列主觀因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予賠償:
1
)不服從管理,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操作的;
2
)不按制度又未經批准,擅自動用、拆卸儀器設備的;
3
)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不瞭解機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的;
4
)工作失職,不負責任,保管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免賠償:
1
)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2
)一貫遵守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損失的;
3
)發生事故後,能積極設法輓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態度好的。

第五十二條 賠償金額大小視儀器價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體情況由事故鑒定小組報室主任研究後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管理條例由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關閉窗口

版權所有 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 (0 版權所有)

電話:0738-8325065     郵箱:jxtcftcl@163.com     郵編:417000

地址: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氐星路4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