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細陶瓷與粉體材料湖南省重點實驗室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實驗室是進行教學科研的重要基地,為確保實驗室安全,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使國家財產免遭損失,並優化實驗室環境,保證教學、科研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必須配備符合本室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位置。嚴禁任何人以任何藉口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三條 進實驗室前要先學習消防知識,明瞭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如遇火災或其它事故,應及時切斷電源。實驗室每半年組織各室安全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第四條 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帶引火物(火柴、打火機等)進入實驗室。
第五條 在實驗室使用電爐等電熱設備時,必須有人留守。電熱設備用完要立即切斷電源。
第六條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時,盛裝氧、氫等氣體的氣瓶應與實驗室相應設施隔離。使用電爐、酒精燈等要遠離化學易燃物品。
第七條 實驗室使用有毒物質或進行能產生有危害氣體的實驗,應在不燃結構的通風櫥內進行。
第八條 實驗室的電、水、氣等設施必須按規定安裝,禁止超負荷用電,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
第九條 未經實驗室管理員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也不得擅自帶與實驗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
第十條 所有實驗人員必須經過實驗室安全和基本操作規範培訓,並取得通行證後方能進入實驗室工作。
第十一條 上機前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驗方案,並做好各種準備工作。上機時需嚴格按操作使用規程進行,使用完畢後,在儀器使用記錄本上如實登記使用情況及使用機時,經工作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如違犯操作規程或不聽從指導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發現儀器有故障,應立即停機並向管理人員報告,以便及時維修。嚴禁擅自處理、拆卸、調整儀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經發現將給予嚴重處罰。
第十四條 嚴禁在計算機上進行與實驗內容無關的一切操作。拷貝數據前必須先將移動存儲設備進行殺毒。
第十五條 實驗室內各種隨機資料、儀器配件一律不准帶出實驗室,如有特殊需要須經管理人員同意,辦理出借手續並按時歸還。
第十六條 實驗室要保持安靜、整潔的工作環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實驗完畢必須整理儀器、臺面、地面。廢料、廢液要及時清除並按安全操作程序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 愛護公共財物,節約用水用電。離室前需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火源、水源、氣源並關閉門窗。
第十八條 如有違犯上述規定,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應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嚴肅處理。